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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
    2022/6/30 16:52:43

    财建〔2022〕183号

    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 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,全国政协办公厅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,各民主党派中央,有关人民团体,各中央管理企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 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 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(委 、管委、局) 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: 

     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,维护建设市场秩序,减轻建筑企业负担,保障农民工权益,根据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》(财政部令第81号) 、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(财建〔2004〕369号)等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 

      一、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。政府机关 、事业单位 、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%;同时,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(预)算以及工程决(结)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,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%的质量保证金外,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。在结算过程中,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 ,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。 

      二、当年开工、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。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,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,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(含变更、签证 、索赔等)进行价款计算、确认和支付 ,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(预)算 。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,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。 

      三、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。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。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,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(财建〔2004〕369号)执行 。 

      财政部   住房城乡建设部

      2022年6月14日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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